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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排污 停產整治 責任人將被行政拘留
本報訊 近日,縣紀委、環保局、公安局和監察局四部門聯合轉發市環發20號《對違法排污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和追究黨紀政紀處分的實施意見》。這意味著排污單位或個人出現違法排污行為,除接受環保部門依法做出的停產整治處罰外,公安機關還將一律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據了解,《實施意見》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并結合紹興市實際情況制定的,由市紀委、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四部門聯合出臺。
根據《實施意見》,排污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規定,向水體排放或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或偷排化工、印染、重金屬廢水或傾倒化工、印染、重金屬污泥,構成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環保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并實行不少于三個月的停產整頓。同時,公安機關將對排污單位責任人員或者排污個人一律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對其責任人員或者排污個人中涉及黨員干部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今年以來,我縣加大了對違法排污行為的監管、處罰力度。至4月20日,縣環保部門共行政處罰違法排污案件22件,其中限期治理企業8家。
(紹興縣報記者 吳堅)

